2025年4月10日14时14分,张某骑自行车沿大武口区青山路行驶至青山路与游艺街路口处时,与张某芳驾驶的宁A号牌小型客车发生碰撞,致直接财产损失1000元的交通事故。
当事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章第三十八条有关“车辆、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;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,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;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,应当在确保安全、畅通的原则下通行。”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有关“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。”之规定。
当事人张某负全部责任,当事人张某芳无责任。(大武口交警大队 李淑贤)